总甲

元、明以来地方职役。清代由州县派官充任。每甲辖数十百家,往往为一乡。乡中设乡约约束,有里长司劝化之事,而统归总甲管理。又,山西、陕西等处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内亦设此官,位在十家长之上。每堡设牌头四名,总甲一名,皆于种地民人内择其诚实者充任,司稽查欠地租、偷窃为匪及来历不明者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