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科

科举考试用语。指对违例考生采取的暂停考试的处罚手段。明代即有对考生的罚科之例。清制,顺天及各省乡试发榜后,均有磨勘例,即由礼部组织人对试卷进行复核。其间如发现卷内有文理悖谬、文体不全、全篇录旧、朱卷与墨卷不符等严重问题,则革去举人;对有俚言谐语,不避庙讳、御名、圣讳,以及多韵少韵、抬头不合等问题,则可保留举人名,但不许参加下届会试,称为罚科。磨勘罚科一般罚停一至三科不等。乾隆二十四年(1759)顺天乡试第四名边向禧文有“饮君心于江海”句,高宗谓其荒鄙杂凑,不成文义,特旨罚停五科。此外,会试前尚有对举人的复试,以决定能否参加会试。复试卷中如有上述问题,仍有罚科处罚,一般为停一二科。参见“磨勘”、“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