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府

五代南唐交泰元年(958)升洪州为南昌府,治南昌县(今市),并建为南都。北宋初复为洪州。元至正二十三年(1363)朱元璋又改洪都府为南昌府。治南昌、新建二县(今南昌市)。辖境相当今江西南昌、铜鼓、修水、武宁、靖安、新建、进贤、奉新、丰城等市、县地。明清俱为江西省治。1912年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