佥民壮法

明代征集民户壮丁进行训练以备调用之法。弘治七年(1494)定。选取二十岁以上、五十岁以下健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佥三名;三百里者,每里佥四名;一百里者,每里佥五名。春夏秋每月操练二次,冬季操练三次。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富民不愿者,纳钱免佥,由官代募。隆庆中,张居正等建议佥畿甸民兵,除单丁老弱外,父子三人籍一子,兄弟三人籍一弟。后又略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