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置,省治吉林。以东三省总督为长官,设巡抚为次官。行省公署内分设二厅:一为承宣厅,禀承督抚主管一切机要总汇,考核用人各事;一为咨议厅,主管议定法令章制各事。原有局署酌量归并,分设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等七个司。另设督练处以扩军政,设提法使以理刑法。宣统三年(1911)定西南、西北、东南、东北四路为四道。辖十一府、一州、五厅、十八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