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平

①新莽推行的一种价格政策。始建国二年(10)颁行,为王莽改制内容之一。《汉书·食货志》:“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即在长安及五都设五均司市师,将货物分为上中下三等,以每季第二个月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定出标准价格,谓之市平。凡五谷、布、帛、丝、绵等有关民生之商品,若供过于求,由官府以本价收购,勿使卖主赔钱。其它商品价格若超过市平,仍按市平出售;低于市平,则任其自由买卖。这一政策表面上目的在于稳定物价并定期调整,制止囤积居奇,但由于官吏收贱卖贵,从中取利,反而增加了人民的苦难。②清代民间接受银两所通用的衡量标准。相对于“官平”而言。名目繁多,其重要者有北京、天津等地通用之公砝平,汉口等地盛行之公估平,广东通用之司马平。参见“公砝平”、“公估平”、“司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