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税

中国古代按资产定户等所征收之税。亦称税钱、税户钱。源于汉末、西晋以来的户调制度。西晋时,户调按贫富分成九等缴纳,称“九品相通”。北魏初亦有类似的“九品混通”法,然均以征实物为主。北魏献文帝时,已有按九等户征税之法,后废。北齐再度施行。唐武德六年(623),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按等缴纳税钱。九年,改为九等。此后,户税钱不断增加,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日见重要。永徽元年(650),曾以户税钱充官员部分俸料。开元间,户税分大小两税。大税三年一征,共一百五十万贯,作为官员俸料;小税每年一征,收四十万贯,作为传驿及邮递之用。另每年又别收八十万贯,“供外官月料,及公廨之用”。天宝年间,全国税户约八百九十余万,每年户税总收入二百余万贯。大历前各等户纳税数量史无明文,只知天宝年间八等户纳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纳二百二十二文。大历四年(769),又增加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并对寄庄户、寄住户、诸色浮客分别征税。户税与地税成为后来*两税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