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zì rán fǎ xué pài

17、18世纪欧洲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为同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现代)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亦称“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荷兰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霍布斯洛克法国孟德斯鸠卢梭德国普芬道夫意大利的贝縢镅?/u>等为主要代表。他们在观点上并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下列共同主张:(1)反对神学法学;(2)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普遍适用、永恒不变的,并将自然法同社会契约说、天赋人权说密切联系起来,以之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