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

罗马法学   luó mǎ fǎ xué

泛指古罗马国家的法学。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中叶。后一般分为两个时期:(1)古典时期,通常认为自公元前27年至公元284年止,先后出现了普罗库努斯派与萨比努斯派的对立与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与莫德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称雄的局面。当时的罗马法学家大多根据斯多葛派的哲学对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罗马皇帝的专制权力从法学理论上加以论证,对有关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加以论述。(2)公元3世纪末叶至6世纪时期。主要表现为法学家致力于法典的编纂。罗马法学近一千年发展的成果,后集中反映在*国法大全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