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 luó mǎ fǎ xué泛指古罗马国家的法学。形成于公元前3世纪中叶。后一般分为两个时期:(1)古典时期,通常认为自公元前27年至公元284年止,先后出现了普罗库努斯派与萨比努斯派的对立与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与莫德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称雄的局面。当时的罗马法学家大多根据斯多葛派的哲学对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并对罗马皇帝的专制权力从法学理论上加以论证,对有关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加以论述。(2)公元3世纪末叶至6世纪时期。主要表现为法学家致力于法典的编纂。罗马法学近一千年发展的成果,后集中反映在*《国法大全》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