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社会学法学派”。19世纪末以来西方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其特征为主张“法的社会化”,认为法或法学不应仅仅强调个人权利与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调和。通常认为社会学属于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并认为社会法学、社会学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义语。创始人为法国孔德,主要代表有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马克斯·韦伯和坎托罗维奇,美国的庞德等。他们认为应综合各门学科来解释法律现象,并特别强调法的社会作用与效果。在西方法学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等常被视作社会法学派的支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在方法论上日益同自然科学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