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简称。中国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全国采用的计量单位。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根据中国情况,适当增加一些其他单位而构成。包括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以及可与国际单位制并用的十余个单位。中国国务院于1984年1月20日讨论通过,2月27日发布。20世纪80年代末,基本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对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扩大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详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