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大学教员名 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任讲师三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具有讲师第一款资格继续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对于所习学科有特殊成绩,在学术上有相当贡献者。此外,凡在学术上有特殊贡献,而其资格不合于副教授的规定,经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四分之三委员通过,可任副教授。大学副教授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独立学院副教授由院长聘任;专科学校副教授由校长聘任。参见“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