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务督察处

官署名。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置于京师警察厅,以勤务督察长为主官,下设督察员若干人,承总监之命,专司勤务稽查报告之责。按规定,勤务督察长每月要亲自到各分区警察署和各警察队稽查二十次以上;督察员则日夜执行勤务稽查。稽查的内容是关于各区治安情况,各区署执行警务的方法和所管事务的安排,巡逻守望的部署,非常召集的准备与实行情形,户口调查的详略与监管方法,有关交通、卫生和特种行业如旅店业、旧货业、当铺等的管理状况,以及巡官长警的训练和容装礼式等。督察员每天要将稽查情况书面报告督察长,并由督察长呈送总监核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