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参事处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置,设参事、处员、书记官、书记等员。参事承国民政府委员会之命,分办或合办特交事件,并得随时拟具政务革新意见,提交参事会议讨论,并向国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但参事亦得用个人名义单独建议,或自由征集意见,连署陈请之。首席参事于参事会议时任主席,参事会议之职权为,一、关于委员咨询之事项;二、关于委员特交办理事项;三、关于各参事建议提案审查事项;四、关于参事处经费收支审查事项;五、关于参事处职员成绩考核事项;六、其他主要事项。参事会议决案,由首席参事分配各参事分别执行,其重要者呈常务委员会察核。处员承参事之指挥分理处务。书记官承长官之命助理处务。书记承长官之命办理缮写及其他事项。国民政府改为五院制后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