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文书法令来作弊。《史记.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北齐书.孝昭帝纪》:“又以廷尉中丞,执法所在,绳违按罪,不得舞文弄法。”绳:纠正。违:过失。绳违按罪:判决罪犯,要根据所犯罪恶的轻重。
并列 任意玩弄法令,为奸作弊。《史记·货殖列传》:“吏士~,刻章伪书。”△贬义。多用于玩弄法律条文作弊方面。→侮文弄法 舞文枉法。也作“弄法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