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今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法物都知二人。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第三、第四案掌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须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焉。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入临安府门纲运钱物,逐路押纲官酬赏。左藏东、西库隶焉。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又有监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给诸色秤量,并须监

官次第精致较定,明勒都料专监姓名。或有轻重失中不合法,则其本寺官员并使臣等并劾以闻,当重寘朝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从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请付行礼官。」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前一月具数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修合。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是月,又诏太府寺给四百,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二人。掌财货给纳、贸易之事。凡货贿输京都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应禄赐皆按法给历,令以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画,乃听除之。若颁畿内军衣,则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营兵请跋,月具支费之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有不售,则平其价鬻于平准,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各从其抵。岁则以香、茶、盐钞募人入豆谷于边州。即京都用物有阙,预报度支。凡课入,以盈亏定殿最,行赏罚。大祀,晨祼则卿置币,奠玉则入陈玉帛。太府旧领祠祭香币、帨巾、位席、造秤升尺而已,及官名正职事。此句疑有误,似当作「及官制行,始正职事」。

《哲宗正史

职官志》云:所隶官司二十有四,内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分四局。又有交引库,掌给印出纳交引钱钞之事。受财赋之入,则归左藏、内藏库。左藏库,受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供官吏、军兵廪禄、赐予。内藏库,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金玉、良货贿,则归奉宸库。掌供奉内庭,凡金玉、珠宝「珠」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良货贿藏焉。御在赐予,则归祇候库。掌受钱帛、器皿、衣服,以备传诏颁给及殿庭赐予。蕃贡、市舶香药、宝石,则归香药库。诸道所输布,则归布库。掌受诸道输纳之布,辨其名器名器:《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名物」。,以待给用。江、湖、淮、浙、建、剑茶,则归茶库。以给翰林诸司及赏赉出鬻。杂输之物,则归杂物库。考其名数,以给禄赐,则归粮料院。掌以法式颁廪禄掌:原作「宰」,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凡文武百官、诸司、诸军俸料,以券准给。复以法式钩磨,则归专句司。掌审其给受之数,以法式钩磨。商贾之赋,则归都商税务。掌京城商旅之算,以输于左藏。船筏之征,则归汴、蔡河 。时其贵贱,以平百货,则归市易上界。掌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乘时贸易,以平百物之价。飞钱给券,以通边籴,则归市易下界。听民质取,以济缓急,则归抵当所。散其积滞,以药拯病,则归熟药所。民居官(卢)[庐],裁其僦直,则归店宅务。掌官屋及邸店计直出僦及修造缮完之事邸:原作「抵」,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因众所利,资其不给,则归石炭场。免民行役,官自和市,则归杂买务。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须宫:原作「官」,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以待供纳。斥其余币,以利公私,则归杂卖场。掌受内外币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凡官吏籍帐及出纳刑赏之事,皆隶焉。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正月十七日,三司言「乞内藏库钱三十万缗助山陵支费」,从之。

二月,三司言:「乞

银三十万两,准备支赐。」(今)[令]内藏库除依嘉佑八年所支银外,更支与银五万两。
九月,三司言:「左右厢店宅务见管席屋子合尽拆去,今后更不令修盖。乞令街道司常切觉察两厢店宅务,今后不得将街坊白地出赁,及复令人搭盖席棚屋子,妨碍车马过往。如稍违犯,申乞根勘。」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三司言:「祗候库近遗失官物,官吏劾罪。缘本库每日支出物色,赴军头司、合门等处,准备对御取索支赐,全藉监官得力。乞减罢内臣一员,后提举司、三司轮举京朝官使臣,及令入内内侍省选差曾经库务勾当内臣各一员。其监门透漏,亦乞下三班院差人冲替。」从之。

七月十三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等言:「左藏库自来匹帛与金银钱等分库,各有专副人员等。惟是监官四员通管,日轮一员在金银钱帛库支纳。既更(至)[互]不定,则容公人等乘间生弊。乞将南、北两库添差文资一员,各令监官。内南库文资一,使臣二,北库文资、使臣各一。其新添官仍乞下三司、提举司轮举。其请给酬奖,并依本库旧例施行。自今年十月立界,所(遗)[贵]逐库各得监官专一管勾,息绝欺弊。监门即仍通管。」诏减一小使臣,添文资朝臣,余并从之。

十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司,自今三司支移上供钱币,并以闻。以上批「诸路岁输内藏库钱帛常不足,咎在三司暗移用,而转运司不敢违。虽已旨挥,以庆历中上供

为永额,可更严约束」故也。
十六日,入内内侍省言:「奉宸库珠子已钻串结裹,都一十五等样,计二千三百四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九颗。」诏入内内侍省:「候有因便勾当内臣,附带与河北沿边安抚、都监王临,就彼估价,分擘与四榷场出卖。或折博银,其钱银别封桩,准备买马。」

十二月十三日,诏:「内香药库监官、专、副得替,收到出剩,更不理为劳绩。但界内别无欠少,及损恶官物,帐籍凭由齐整,未帐入省,监官与先次指射合入差遣。若有诸色人偷侵官物,及点检不得整齐,或帐籍凭由积滞,并差人交替,候官物、帐籍齐足,监官方得与注监程差遣,专、副别与勾当。其监门使臣两次搜获偷盗官物,与家便差遣。三次以上,与先次家便差遣。如两次透漏官物,估价不及十千,差人冲替。若出入官物不画时抄上,及差互透漏估价十千以上,不以度数,并根勘以闻,与降等远地差遣。又如系两次透漏者,候归班日,委三班院将冲替与降等地远差遣比较,从一重差使。」

二年正月十九日,上宣谕曰:「近见内藏库帐文具而已,其财物出入,全无关防。先支龙脑珠子付榷货务出卖,经数年不纳价钱,亦无拘收。尝闻太宗朝,内藏财货每千计,用一牙钱记之。每物所用钱异其色,他人莫晓也。贮于匣中,置之御阁,以参验文帐中数。晚年,尝出其钱以示真宗曰:『善保此足矣。』今守藏内臣皆不晓帐籍关防之

法,当择人领之。」即命勾当御药院李舜举代其不职者。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阅内藏库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专纳金七钱者。」因言牙前伤农,令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利害立法。

九月三日,诏令在京榷货务封桩折斛钱内借支与在京府界县分等收籴斛。据籴到数,充来年淮南发运司上供年额。所借过钱,即令发运司却据钱数收买金银绢帛,送还本务,以免岁计般辇不足也。

六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乞令江淮等路发运司于六路诸杂上供钱内截留三二百万贯,令籴买上供之物。其借过内藏库钱,及变转过合系内藏库年额物帛,却令发运司认数,逐旋送纳。」从之。

二十六日,上批:「内库近年诸路所纳金银甚耗减,盖岁无入额,故三司得以时有移易。今若以诸路岁上供内库金银拨赴三司,朝廷酌一中数,令三司岁认送纳,内库封桩,如此为便。」其后复诏依旧悉输内藏库,仍岁具一帐申三司拘催内库钱帛案。

二十七日,诏三司旨挥诸路金银数并纳左藏库;逐年支金三百两,银五十万两,赴内藏库,永为年额。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运司:「今后应截留内藏库物移用,实时具数,关牒本库照会。」

是月,诏:「江南等路提点银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收到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入内藏库。委所属州军至次年春季起发,赴库交纳。及仰提点坑冶司每年据场冶申到所

收金银细数,攒写为一帐,申三司拘催内藏库钱帛案。其拘催案据帐照勘讫,翻录下内库库薄抄上。候年终纳绝勾销讫,具状以闻。及申拘催案,如过期纲运未至,即申举催促。其它路分场冶不系江南等路提点坑冶司所辖者,即仰本路提点刑狱司准此施行。」
三年三月十四日,诏并在京瓷器、药蜜两库入杂物库,留药蜜库官一员管勾,杂物库官别与合入差遣。

十月二十五日,三司言:「近乞举榷货务监官文臣两员,使臣一员。奉诏举小使臣一员,缘旧条举大使臣勾当。」诏今后于大小使臣内通选奏举。

四年正月十二日,出榷货务钱五十万贯,助籴陕西军粮。复以京东支与河北封桩紬绢三十万疋、钱十万贯还榷货务。

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六月,诏:「尚衣库官物等并入内衣物库,仍改内衣物库为尚衣库。更据本库所管御衣、驾头、扇筤,并应管诸般官物,立便般赴内衣物库。」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供库支费浩大,约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

七万贯为本。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府寺所管神币归太常寺,秤归文思院。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司奏:「准诏,与内藏库议,自今拨盐税钱及岁别出钱六十万赴左藏库给用。」从之。

同日,内藏库言:「勘会饶、池、江、建等州递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并额外增剩钱,久来并系内藏库送纳。每年支拨年退钱六十万贯,并三年一次支南郊钱一百万贯,赴三司支用,显见往复。欲乞下三司,今后年额铸钱一百五万贯内,支拨一十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贯六百六十七文,并饶、池、江、建州钱监铸到额外剩钱,并赴本库送纳外,余钱并令左藏库受纳,更不令本库逐年退钱六十万贯,并每次南郊拨赏钱一百万贯与三司。仍乞减放兵库搯子、节级共二十人归左藏库,每日只轮差库搯子三人赴库祗应。如遇诸处支纳钱,实据合使人数,逐旋于左藏库计会勾唤。」从之。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同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五日,诏并榷货务入市易务,将市易务作上界,以榷货务作下界,仍以东西务为名。所有公人,即将榷货务旧额并市易务新添人户量行均定。从提举市易务所请也。

二十三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五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

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勾当曹官一员,却置勾当公事二员专切检校。」

七年正月七日,知大名府韩绛言:「本路安抚司累岁封桩紬绢或致陈腐,乞下转运司,用新紬绢或钱银对易,或依市易法,令民入抵出息。其余经略、安抚司封桩物,亦乞依此。」从之。

七月十八日,上批:「惠州阜民钱监,治平四年置,所铸钱内藏库岁额,止自前年以内藏库岁额移拨与转运司买铜。今既有羡余,宜复归内藏库。」

十月二十六日,三司使章惇乞借内藏库钱五百万缗,令市易司选能干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请盐引及乘贱计置籴买。诏借二百万缗。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河 盐官年满无违阙,使臣升一季名次,选人免试,家便差遣。若课利增过祖额一分,使臣仍减一年磨勘,选人先次指射差遣;过二分者,使臣仍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其有亏欠者,依诸州课利场务法。」

十七日,诏:「诸河 监官并举三班使臣及选人,不限资序,已替在任人充。如无可举人,即关所属,准此选差有举主。」

十二月八日,内藏库乞令三司分二年偿借过买钞钱帛三百万,从之。

八年二月十四日,三司言:「前勾当在京杂卖场王颐乞废罢本场,及将内香药西库并归杂卖场。看详内香药西库难以并罢外,缘近准朝旨,三司与市易务上界相通物货,上界已迁过永丰仓,廒屋倍多,可以盛贮。凡卖官物,皆合拨入本务。两界诸处闲杂物色专有编估官员,其合充官用者,自今可令诸处请拨。合充折支者,亦合依茶、布之类,各就本库务请领。岂须更般赴杂卖场,然后支给 既置编估官,即今后无复更似日前广有积滞物色即今:原注「原本缺」,据同书食货五四之一八补。,其杂卖场委实可以废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布库自常乐坊移置阊阖门外顺城坊。五月,省司契勘:「京东路、淮阳军、徐州每年起发布共七万疋上京,除三千匹充军装外,有六万七千匹充折府界诸县上三等人户体量和买草。兼勘会近准朝旨,白马、管城、韦城、(昨)[胙]城、新郑五县隶府界,其添买草数所用布帛数多,布库自来将已前积留布数相添支使。今来本库别无准备布数,年额、数目支用不足。乞行计度省司,(今)[令]将熙宁六年分支折过布数约度,每年除旧数外,更令要布五万匹,相添支俵人户。欲乞下京东东、西路转运司,分认所辖下出产布帛州军科买,每年依数起发上京,应副支用。」从之。

二十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借奉宸库象牙、犀角、真珠,直总二十万缗,于榷

场交易。至明年终偿见钱。」从之。
三月六日,诏茶界复为茶库。

六月一日,内藏库言:「楚、濠州运绢三千匹,实本库岁纳之数,三司乃令寄纳于左藏库。乞诏三司遵守条制,毋下诸军寄纳。」上批:「系内库路上供钱帛,三司毋得别作名目移寄,致亏年额。」

九月十九日,内藏库言:「池、江州钱监自熙宁六年增铸钱额,多借给诸司,岁输不及额。乞不许诸司借支,逐州预具所铸数关报。」从之。

二十六日,诏:「司农寺岁支坊场钱二十万缗,都提举市易司岁支息钱二十万缗,偿内藏库。」以内藏库具元年以来诸司直借钱物以闻故也。

十月十八日,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内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二十三日,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诏三司(宫)[官]上簿。中书请出钱二百万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贱籴充年计外,遇价贵,亦许量减价籴。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二日,专勾司言:「乞下殿前马步军司管辖诸库内,踏逐抽差军曹司一十人,分番赴司,相兼行遣抄写文字。」诏令专勾司踏逐抽差军曹司六人,给与本营纸笔钱。

三月八日,诏:「自来布库每日将铁牌请钥,及本库收钥,却将铁牌于垂拱殿前窗子内进。今后依在外诸库官收掌,更不于钥匙库请纳。」京师在外库务 钥,并

监官监门收掌。惟布库相承,于大内钥匙库请纳。至是编修内诸司 文所以为请而罢之。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四日,三司言:「(大)[太]医局熟药所熙宁九年六月开局,至十年六月收息钱二万五千余缗,计倍息。」诏监官、光禄寺丞程公孙、殿直朱道济减磨勘三年,依条给赏。自今二年一比较。

二年六月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等言:「文武官、诸司人请受及外县诸军衣赐赏给,先经专审司,直批勘于粮料院。(令)[今]欲并令先赴粮料院批勘,次送专审司驱磨。」从之。合马步军两院为一,置两专审司,分领百官诸军请受。

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应发坊场钱百万缗,令司农寺分定逐路年额,立限于内藏库寄纳。」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都大提举(道)[导]洛通汴司宋用臣言:「近泗州置场,堆垛商货,本司船承揽般载,将欲至京。乞以通津水门外顺成仓为堆垛场。」从之。是岁五月二十二日,诏改都大提举导洛通汴〔司〕为汴河堤岸司。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茶场司条令中书别立抵当法。先是,特旨令市易司罢除请官钱,令民用金帛抵当,公私便之,故欲推广其法也。

八月七日,后苑房廓所言:「取蔡河(房)房廊屋并旧在骐骥院地修盖,寄囤蔡河贾人谷及堆垛六路百货。」从之。

十五日,都大提举汴河堤岸宋用臣言:「本

司沿汴及京城所房廊地,并召人僦,纳官课,纸、红花、麻布、酵行皆隶本所,为堆垛场。(令)[今]冯景拘栏卖纸及走纸行班文昌于开封府,侵夺课额。欲乞据本司以立逐行外,余令冯景拘栏,所贵课额各办。」诏:八月已前,已赁堤岸司及京城所房屋堆垛物在地者,更不起遣。余毋得委拘栏搔扰行市。
五年五月二十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言:「市易既革去结保赊请之弊,专以平准物价及金银之类抵当,诚为良法。乞推抵当法行之畿县。」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诸门(今)[令]商税院统辖。

二十八日,诏:「进呈衣样,旧属左藏库,自今归(大)[太]府寺。」

十月二十六日,诏给内藏库钱百万缗,与熙河路;尚书户部右曹钱百万缗,与鄜延路。及令吴雍发陕西诸司及封桩钱三百万缗,分与环庆、泾原、秦凤三路,计置粮草。

十一月十五日,新知湖州闾丘孝直言:「伏见在京置四抵当所,(计)[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欲望推行于诸路州县。其无市易官处,就委场务官兼监,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

六年正月十九日,太府寺〔言〕:「抵当之法,纔行于畿邑,外邑殊未施行。今欲乞许将诸路常平司市易赊借钱及宽剩钱,五路各借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应输内藏库金钱钱帛,如出违本年,或转移他用,论如擅支封桩钱法。」

十月三日,诏:「自今干当内藏库内臣大使臣,非朝廷差命,不〔许〕

奏辟差遣。」
十一月十六日,开封府言:「据司录司抵当免行所言司录司:原脱下「司」字,据《长编》卷三四一补。,熙宁十年始立年额,其赏罚条约依三万缗以上场务法。自元丰元年至五年并增,当立新额。」户部详度,欲酌中用元丰二年三万九千七百缗为新额。从之。

七年正月十九日,诏奉宸库选玉造磬。从协律郎荣咨道请也。

四月十二日,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依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从之。

二十二日,诏给鄜延路功赏,左藏库绢六万,元丰库四万。

六月九日,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匹。河东路可就给本路,鄜延路以永兴军等路,环庆路以秦凤等路。其少数即以开封府界户马。如尚少,内鄜延路仍以京西路坊郭户马。所发马官买者给元价;私买者三等:上三十千,中二十五千,下二十千。以解盐司卖盐钱、阜财监应副市易钱先借支。开封府界以左藏库钱,余以本路钱。专管勾官,开封府界委范峋、河东范纯粹、秦凤等路李察、永兴军等路叶康直。其买过户马限三年。」

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

八年七月二日,诏:「诸镇寨市易抵当并罢,仍立法。」

哲宗元(佑)[佑]二年三月六日,诏:「商税院,左藏南、北库,中书省差官;粮料院,诸司、诸军专计司,左右厢店宅务,香药库,北抵当所,旧隶三司举官,其令户部奏辟。着为令。」

三年四月二日,诏:「仓部审覆理欠凭由案,及印发

钞引事,归比部、太府寺。」
五月十六日,诏太府寺置长贰,余寺监长贰互置。

六月二十四日,诏:「在京都商税院,以天圣年所收藏课为额。」元佑初,户部用五年并增法立新额,至是言者论之,而有是诏。

十一月四日,三省言:「在京堂除差遣,累有增改,而吏部阙少官多,今裁定左藏库、商税院中书省差。」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户部言:「乞太府长贰每月各分巡辖下库务一两处,点检簿历官物,具有无举法改正事件申省,即不得豫定时日。所点检事却有奸弊发露者,点检官本部奏劾。」诏左藏南北库、榷货务、商税院依此。

九月二日,户部言:「请令大宗正司具合请生日支赐宗室及宗室女职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大)[太]府寺。」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言:「勘会请给,粮料院、审计司只得拖历批勘,余并听太府寺旨挥。仍令本寺指定,依某年月日条(试)[式]合支名目则例、月分、姓名、贯伯石斗钱数,下所属粮审院勘验批放。如系无法式,或虽有法式而事理疑惑,不能决者,即申度支取决。不得泛言依条施行,逐处亦不得承受。已上违者徒二年,仍不以赦降原减。」从之。

六年九月十二日,诏:「自元佑六年,每岁于内藏库支缗钱五十万,或以紬绢金银相度支兑,赴元丰库桩管,补助沿边军须等支费。」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京师疾疫,诏太医局熟药所即其家诊视,给散

汤药。
五月十五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左藏南北库、元丰库系元佑后来收入中书省差人,欲复归吏部差注。」诏左藏南北库、元丰〔库〕仍旧中书省差人。

七月二十七日,侍御史来之邵、监察御史刘拯等乞复免行钱法。章惇等奏曰:「行人多诣尚书省陈状,愿出钱免行,则民间固便之。愿下开封府问行人之欲复者。」上曰:「须从民便,不愿免行者勿强也。」又曰:「如宽剩钱,亦何须取之 朝廷安待此以佐用邪!」诏差开封府司录参军陈厚取问行人,愿纳钱免行,即具旧条措置闻奏,不得抑勒。及收宽剩毋过一分。

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开封府措置到免行钱。从之,仍自明年正月一日为始。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指射诸司库务吏人,虽有特旨,不许指射粮勾院名阙。」

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言:「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五日,户部言:「左右厢店宅务监官赏罚,乞着为令。」从之。

三月九日,户部言:「乞令吏部选差熟药所监官一员。」从之。

七月九日,诏增置太府丞一员。

二年二月二日,户部言:「河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乞将本路诸州管下外镇并依元丰旧法,兴置抵当。」从之。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五月十七日,太府少卿贾种民言:「乞将户部右曹、太府寺市易案并改为平准案,所有市易务名,亦合

依案名改为平准。」从之。详见市易上下界、都提举市易司。
崇宁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太府少卿郑仅言:「窃见朝廷岁用金不少,每下诸路和买,不免搔扰。欲乞应内外抵当库出限不赎金,更不估卖,并赴元丰库送纳,以备朝廷支用。所有抵当本钱如有阙少,却于内外户部右曹所隶封桩钱内应副。候金稍有余,即依旧估卖。」从之。

十月六日,户部员外郎周彦质言:「熟药所买诸色生药,今相度,乞从本所计度合要逐州军所买药,申本部,下逐处桩留上供钱收买计置,上京交纳讫,却于本所钱内拨还。仍委提举司常切催促。其逐州军递年所收买熟药,若计置本州岛土产药材附押前来,合本州岛计定元买价直,并所费钱数,具状解发到所,依数支还熟药前去。」从之。

二年三月三日,监榷货务钱升等言:「创添新法茶盐文字,窃虑只用见使印一颗,别有相妨,转见留滞。今相度,欲乞下合属去处,添铸印一颗,以『榷货务茶盐记』六字为名。」从之。

五月九日,吏部尚书何执中言:「太医熟药所,其惠甚大,当(摧)[推]之天下凡有市易务置处。外局以监官兼领。」从之。

十四日,诏尚衣局合并尚衣库入祗候库,见任官并入祇候库。是岁正月七日,诏置六尚局,以尚衣库所主事分厘为尚衣局,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日,讲(义)[议]司言:「解池未坏以前,官给解盐钞,募客人入纳粮草,还以钞盐。今解盐未复,其钞尚循旧法,给解盐文

钞,客人赍赴京。解池既无解盐支还,并河北文钞卖与在京交引,铺户乘时邀利,贱价收买,致缘边入纳艰阻,客人亏折财本,浸坏钞法,合行措置。乞依熙宁、元丰置买钞所,别以他物折博。乞于榷货务置买钞所,差榷货务监官二员,别选差使臣或选人三员,同共专一管勾,换易客人文钞。应客人赍到钞,并以末盐钞并东北一分盐钞及度牒官告杂物等支换。其合要吏人、手分、库子等,令榷货物那移差拨。」从之。
三年五月七日,中书、尚书省言:「榷货务买钞所自崇宁二年十二月四日奉行新法后来,至今年四月十九日终,客人铺户投下到陕西、河北文钞,换易过东南末盐等,共计钱五百一万一千三百八十三贯四百一十五文。」诏监官并转一官,内选人循两资。

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摧)[榷]货务买钱所言:「奉旨:交子并依旧法路分兼诸路通行,其在京及京畿行用等旨挥,更不施行。钱引依此印造。诸路用钱引,四川依旧施行。其已行交子,渐次以钱引兑换。官吏等并归买钞所,共为一局,合用『榷货务买钞所』朱记。所有旧交子务铜朱记一面,乞下少府监毁弃。所有『在京提举交子官印』铸印一十面,今合改作『提举钱引之印』六字为文。『在京交子务交子记』八字铜朱记一十面,今改作『榷货务买钞所钱引记』九字为文。乞下本监改铸降下。」从之。

十二月十九日,诏:「左藏库支收官物浩瀚,非

诸库务可比,其专典专禄廪差厚下「专」字疑衍。。从初置吏,缘职役稍重,故优立递迁、出职酬赏。近日人吏等避见给纳繁重,寅缘求属,带行本库诸般请给,及理为在司月日并满界终递迁、出职酬奖,却于营造处添给食钱、犒设恩泽等,充代小分军司轻简职役,巧避繁难。可速降旨挥,(恩)[应]在京纳给官司,有系额内重禄专典、秤搯、库给见权抽差在诸处占使,未经落籍者,限旨挥到,直行勾栏归本库务。如官司辄敢占走参,不即发遣,及今后更有抽取,并仰御史台弹奏以闻。」
五年二月四日,诏罢炭场,添置受纳软炭小使臣,杂买物置交易官。

同日,诏:「监都茶库选人一员,监外香药库门小使臣一员,南抵当所卖木炭小使臣一员,系创置本处。令本辖〔官〕司相度,将职事拨并。如不阙事,可以减(罪)[罢]者,罢其系增添到员数者(罢)。」

同日,诏:「在京增添抵当四所,见系八所,依旧并作四抵当所,官吏罢。」

同日,诏:「诸路抵当所,可令提刑司相度,户口繁庶、职事多处即存留。余令监当官兼管勾,仍具状闻奏。」

大观二年七月九日,臣僚言:「窃见榷货务筭钞,以其职事所当为者较计积累,以为功劳,一岁之内,率当五六迁,人皆指目,谓之侥幸,诚不可以久行。宜参酌,裁为定制,须其任满考校功实,量加迁涉,庶合中道。」诏(令)[今]后赐束帛或降 书奖谕。

三年三月十九日,诏:「诸路会府依旧复置熟药所,仍差抵当库监官兼管

药材。有阙,即(开)[关]和剂局修合应副。」
四年六月三十日,江南东路提举常平司奏:「抵当库出限不赎银等,承朝旨,依抵当金法,更不估卖,赴大观库送纳。缘检拣起发金银等更不分别高下色额,窃虑因此致官吏等别有抵换。乞告赏立法禁约。」户部看详:「今后所起发及团并处,当职官吏躬亲封押,即当声说系几分金若干,银当具述山泽或杂白之类各若干,匹帛即言州土长阔丈尺斤重,如此颇有关防。欲下京畿诸路提举常平司依此。」诏依户部所申。

政和元年二月三日,诏:「朝奉大夫苗仲淑管勾在京卖钞场,就榷货务置局。承议郎张伸英管勾永兴军卖钞场。各以三年为任,不许辞避。如任满推行有方,别无遗阙,即依榷货务元丰旧条推赏。见任人别有差遣。」

三月一日,诏:「诸路抵当出限不赎金银珠子并有匹绫罗紬绢,令起发赴大观西库送纳。其元当本钱,却于本路诸司封桩钱内拨还。」

五月二日诏四川羡余钱物,依旧归左藏库。

十一月二十日,内藏库言:「近年以来,钱宝数少,欲乞除河北、川路匹帛并进奉绢依旧起发外,其余路分州军合起年额紬绢,自政和二年为始,权行折变见钱起发,赴库桩管,专一应奉取索。」从之。

二年七月八日,诏:「今后和剂局岁用药材,并先于在京官库据见在数取拨。如无及不足,即前一年春季计度一岁所用之数,招诱客人,以出产堪

好材料,令兴贩前来申卖。至年终买不足,即据所阙数,令户部下出产处,以封桩钱和买。限当年冬季以前附纲起发,到大观库送纳,听本局据合用数取拨。」
二十三日,太仆寺丞李孝昌言:「窃见抵当所所当金银,自来只是约秤分两,珠子亦不暇细数,谓如当银五十两只作四十八九两之类。出限入官,赴他库送纳,亦只以当时近重数为定,更不收系出剩之数,却虑因缘偷盗。欲乞今后抵当所出限金银珠子,并仰当官重别点检,秤盘分两数目。其珠子仍分大小色额,收上文历,方得赴他处送纳。庶得关防,不致偷盗。」从之。

三年二月十六日,户部尚书刘炳言:「左藏库岁用罗数多,两浙路系出罗路分,乞令本路将合发夏税细数计价,比折堪好罗帛,依上供条限起发,即无增亏。」从之。

七月十五日,陕西运判陈建言:「窃见利州路文、龙二州系缘边州郡,所管外镇寨不少,相去州县三、二百里,各有民居寨户及商旅往还。并他州县有外镇,相去州县地远。设遇有疾病之人,本处无医药,往往损失者众。乞应州县外镇寨有置官处,并许于本州岛县取买熟药出卖。」从之。

四年四月十一日,尚书省言:「两修合药所,五出卖药所,盖本《周官》医官,救万民之疾苦。今只以都城东壁、西壁、南壁、北壁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所名之,甚非元创局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所,欲乞更两修合药所曰医药和剂局,五出

卖药所曰医药惠民局。」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内藏库每岁起诸路坊场钱一百万贯文送纳。不如期到库,可差左司郎官一员,专一催促勾销。月具揭贴进呈,仍自今来为始。」

六年,户部言:「旧左藏库分南北两库,今来依图样修建新库,系是面南,东西修盖两库。仍乞候了毕,以东西库为名。」从之。

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言:「京邑之大,生齿繁众;薪炭之用,民所甚急。朝廷置场出卖,本以抑兼并而惠平民。然畿内与京西北路岁入之数,以折计之者纔七十万,严冬祈寒,有足虑者。令淮南与京东路提举常平司岁用上供钱各售十五万,以满百万之数。」从之。

十月十八日,开封尹王革言:「都下石炭私场之家,并无停积,窃虑下流官司阻节。欲望下提举措置炭事所司,今后沿流官司,不得阻节邀拦,及抑勒炭船,多行搔扰。许客人经尚书省陈诉。」诏依,敢有阻节,以违御笔论。

宣和二年八月十七日,诏:「比遣官点检榷货务,自重和元年十一月至宣和二年六月,一年之间,珠子、金银、匹帛、钱物收支不明,及违御笔支用过见钱共踰千万。有司核实来上,殊骇闻听。可特免推治,监官李遹、宋经臣、钱瑗、陈次收并除名勒停,李遹展三期叙,仍送千里外州军编管。差魏伯刍监榷货务,日下供职。」

九月十八日,左右司奏:「 刷抄折官物并编估局系管勾结绝榷货务残零诸色旧钞,支筭杂物

套事,自宣和元年五月上旬算请五百贯,计五套,后来并无客人算请。」诏:「 刷折钞官物并编估局官吏并罢,并归榷货务管勾。差文武官各一员管勾打套新法香药并编估折钞。」
三年三月三日,提点内藏库奏:「契勘诸路州军应起务内藏钱物,多不依条先具纲解递报,致妨注籍拘催。若其管押人沿路或致 虞,本库无由检察。乞今后诸路州军应起发本库钱帛宝货,并须依条先具纲解姓名、数物、支发月日入递,转报提点所并本库照合注籍,庶可关防,革去情弊。兼恐沿路转递文移,或致沉坠,欲自支发纲运后,于一月内节次三具纲解供报。」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太府寺丞,顷在元丰止有三员,后至崇宁,因太府少卿吴黯申明,称是添置出药局,凡有七所,非有专一往来点检之官,恐无以几察情弊,置专行点检七局寺丞一员。中间朝廷尝患冗员,徒费廪禄,遂行减罢。继而楼升再申吴黯之请,乃复添置如初。今局废已久,其添置之官欲望减罢,只令太府丞依仿熙、丰差官分隶点检。」诏减罢依元丰法。

七年四月十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京畿诸路抵当出限银,自来逐处一面 销净银,起发上京,后色 销,只令来纳库务, 销净银桩管。如此则抵当人户不许计嘱,合干人将有铜锡银尽赴官中抵当,却致亏损官本,并未有约束关防。」诏令京畿并诸路常平司过所部

州军,有抵当库,官吏将限银对元抵当钱本,看验 销铤银,依条起发。如有亏损官中本息,将元受抵当合干人除依条均陪外,并断杖八十。今后人户□到抵当银,并仰子细辨认色额高下定价。(取)敢非理阻节、不令典当者杖一百。
十九日,都省言:「讲议司奏,内降臣僚札子及杭州里外市户吴禧等状,乞纳钱免行事。看详州县行户立价,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下行买物,盖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贪暴之(利)[吏]冒法倚势,非理搔扰,诸州公使库尤甚。至有少欠行人物价数千缗,(缗)[经]隔岁月,不曾支还。如金、银、匹帛等行,往往停闭店肆,逃窜改业。开封府自绍圣间复行元丰法,令人户纳免行钱,公私便之。今相度,欲依所乞,今两浙路依杭州已降免行指挥,立为永法。诸路州县依此。其立定合纳钱数,务要轻于当行日陪费之数,体仿开封府见行条法,立定拘催。」从之。其后讲议司条画到下项:一,州县行户自来多是备见官中搔扰,无钱陪备,致将铺席停闭,致有见阙行户。今既罢供应,合候逐行人户归业,依旧开张日,依元降指挥酌中立定。即不得先次审量,立定行户名目、出纳钱数。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一,所立免行钱,如日后复有增添户数,或有销折钱本,改业不行开张人户,若不随元立定钱数纽计,随户增减,恐

未得均当。欲立以逐行元出钱随户增减。如金行系十户,每户出钱一贯,十户出钱十贯,减二户,出钱八贯。若增一户,出钱九贯。若增及十一户,共出钱十一贯之类。一,州县行户定时旬价直,盖欲令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及折纳折变破帐估赃之类,自合依旧供申。其岁计抛科和买之物,合本州岛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合遵依见行条法。一,在京所收免行钱,依法许收一分宽剩钱支使。今来外路系令封桩,即合更收宽剩钱数。一,今来所纳免行钱,亦合依系省常平给纳法,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既未有支用窠名,合随正钱封桩。一,今来行遣拘催免行钱,令州县市(令)[易]司户案掌行,量支食钱。候推行就绪,令提刑司随所收钱数多寡,量行立定,申取朝廷指挥施行。一,见任官员买饮食、衣着之类,不免于本处行市收买。虽名为不使时估,只用市价,然所买之物,或暗增斤两,或大量丈尺,或纯要上等之物。行市即系所部,不无畏惧,恐行户依前受弊。仰诸路监司、廉访使臣常切觉察按治,如违,许人户(经)[径]诣尚书省越诉,取旨重行黜责。一,诸路除帅府及监司置司所在军州已推行外,其余州县,欲令提刑司一体推行。仍依元降指挥,委官同本州岛县知通令佐立定合纳钱数保奏。」诏并依。内和买岁计上供等物,如以贡余及准备为名,数外收买者,所剩坐赃论。
五月十九日,诏:「讲议司近措置免行钱,更不起发上京,令逐路提点刑狱司拘收封桩,每季

具数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已降处分,州县行户止令纳免行钱。其见任官合买物色,令依在市实直收买,以宽民力。访闻州县奉行弗虔,尚用时估收买,显见违戾。可令诸路提刑司约束,如违戾,按劾以闻,并计赃以自盗论。」

同日,诏在京官私房钱并减二分。

同日,罢都茶场,依旧归朝廷。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三日,诏:「方今军兴,应内外官司局所,除存留后苑(纸)[祗]备道君皇帝外,其余一切依熙、丰法,钱物并纳左藏库。」令三省枢密院条具,凡一百五处,皆罢之。

十八日,诏罢诸郡免行钱。

三月二十三日,内藏库言:「本库自太平兴国三年肇建,至大中祥符四年,御制御书立铭。其贮积经费外,余财所以募士戍边,振乏固本,皆有成法。比年诸路岁入坑冶金银至为稀少。检准熙宁二年圣旨,应江南等路提点(刑)[银]铜坑冶司所收金银课利,今后并依久例,尽数上供入本库。其它路场冶不系坑冶司所辖者,仰本路提点刑狱司依此施行。元佑中,户部尚书李常乞留三分充转运司支费,余七分纳内库,以此岁入渐致亏减。本库曩曾具奏,得旨依祖宗法。后来有司不能体置内府之意,将合纳诸路金银作新旧坑冶分擘,于(木)[大]观东库送纳,因此侵渔蠹耗,及将应管金银尽充金国犒军使用,更无见在。仅二百年,收积一旦费竭,诚恐缓急有误支用。欲乞复依旧例,将诸路坑冶金银不分新

旧兴废,并遵祖宗旧法,赴内库送纳。」从之。
四月十四日,诏:「都城物价未平,来者尚少,入门猪、羊及应干合税物色,并权更免税一季。」

七月二十七日,诏:「今后户部、太府寺长贰当职官并本库官吏俸钱,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吏支:原作「支吏」,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方得支散。」从户部尚书梅执礼之请也。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罢太府寺,拨隶金部。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承奉郎章亿守太府寺丞亿:原作「德」,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四四改。,措置印给茶盐钞引。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太府寺丞措置印给茶盐钞引,每月支破钞纸三二百张,令交引库以料次收买应副。」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后使臣、校、副尉等元在诸军下使唤,遇拣退发归部,并须申取朝廷发遣,方许出给请受文历。」令吏部于本人付身上分明批凿系某军拣放,不堪披带。给历已后,仍令诸军不得再行收管。先是,使臣等身在军中,为系已有差遣,参部不合给历,往往告求统制、统领等官,一面出给公据,发遣参部,陈乞出给请受历头。给历之后,本军却行拘收,依旧祗应,故有是命。

十一月一日,诏添置太府(丞)[寺]丞一员。户部条画:「下礼部铸造太府寺丞印,仍乞以『某寺丞之印』六字为文。一,行移文字于本部用状申,于所辖场务用贴。一,所管库务如点检得有违慢事件,申本部施行。一,请给人从依本寺丞及大理寺、宗正丞则例支破。内亲事官招置一名。一,逐季取索所管库务帐历,

审验驱磨有无侵欺失陷文状,保明申部。一,每丞下招置手分二名,贴书一名,行遣文字。请给并依宗正寺人吏支破。一,左藏东西库、诸军诸司粮审院、杂买务、祗候库隶太府寺丞。」并从之。
十二月九日,诏太府寺复添置丞一员。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卿、少各特复置一员少:原无,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及《要录》卷七六补。。

同日,太府寺言:「本寺旧额,副尉三人,系掌架阁什物库,及遇有不下司密切急速取索利害文字,并监催官物。今来比旧稍简,欲乞止差破一名,许从本寺踏逐有心力、惯熟副尉充。候差讫,申部官照会。所有请给,乞依户部承受副尉见请则例支破,附历批勘。」从之。

同日,太府寺言:「旧额,准备差使使臣五员,系吏部差小使臣充。准备差使所隶库务阙官,逐急承权。缘今来所管库务比旧数少,难以依旧差破。今欲乞量差一员,从本寺踏逐有心力、可以倚仗之人,以备缓急委使。与支破本寺券钱,附历批勘。」从之。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太府寺「将审会吏部公文,依审覆钱法,用匣实封,赴郎官厅投下。审讫,限次日回报,实封下寺。如公据内开说不圆,本寺未得收使」。从太府少卿沈昭远之请也。

七年六月三日,诏太府寺卿、少(厅)[听]荐举本局官充京官。先是,户部侍郎王俣言:「刑部长贰,大理卿、少,已依元丰旧法,许举本部官充京官。所有户部长贰,司农卿、少,合依例荐举。」诏依。至是监熟药南所孙敞、熊叔阮各以隶属

太府,未有荐举明文有请,从之。
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太府少卿施()[垌]等言:「本寺节次申陈,承降旨挥,差置胥佐一十七人。缘所掌事务尽干出纳,及勘支官中钱物,事属永久。目今本寺见役正名胥佐止及元额一半,其余逐急差人权管,系是交引库并到印造钞引帖司,并近新到寺之人,例各不晓条法,未谙行遣,试补不行。见今所役人虽穷日力,不胜其事,多是因而逃窜。今相度,欲将前项开具昨添置并事故差出见(闻)[阙]胥佐,从本寺于无违碍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本等请给。内填正人阙,候及一年,量试补正填差出阙人。候正人到日罢。日后有阙,依条试补。所(责)[贵]可以责办,不致旷阙。」诏将事故人名阙依所乞施行。

十月五日,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监,依旧法许募私(司)[名]年十六已上人,选试书札习学,不许支破请给。遇正贴司阙,差权及依条试补。伏 六曹并司农寺等处,近各已承降旨挥,立定人数,许行召募。本寺吏额合置私名三十人,自复置后来,未曾立额召募。伏望朝廷许本寺依法司、农寺等处已降旨挥,于旧额内召募私名一十人。」诏从之。

十年十一月,诏:「左宣教郎郑昌龄除太府寺主簿,填复置阙。所有本官请给人从白直,并依太常寺已得指挥。」

十一年正月十日,诏交引库书押钞引寺丞两员,遇合推赏,各与减磨勘二年。先是,每岁收茶盐钱一千三百万贯,

本库监官及书押钞引寺丞一员各减二年磨勘。复置太府寺,添置寺丞一员,合行分受,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九日,诏:「太府寺丞三员既衮同分押钞引,合一体推赏。」先是,寺丞二员已降旨挥,遇推赏,各减二年磨勘。复差右承事郎王循友一员,在旨挥之后,故有是命。

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太府少卿林大声等言:「本寺手分内见阙四人,并差出一名阙。为见管贴书例各新入,未谙行遣次第,并无可以试补之人。乞行拘收旧人填阙。若见在官司之人,候本寺公文到,并限日下发遣,充下名收管,不许影占。如尚不足,即于内外官司踏逐抽差,填阙一次。支破见请请给。内填差出名阙人,候正人归寺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余人候及一年,试入正额。」诏:「除不许拘差本寺曾经作过、开落停罢及所辖库务人外,依所乞拘收踏逐一次。仍令本寺职级、手分委保不系曾经本寺作过停罢之人,方得拘收填阙。」

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诏:「太府寺胥长依格应出职,权降一等出官。谓如承信郎降一等,补进武校尉。自余依绍兴出职条法施行。若将来本寺吏额依旧,即合照应旧法施行。」先是,尚书省据太府寺申:本寺胥长宋亮年满,乞出职。后批:「勘会太府寺见管吏额与昔日不同,送详定一司 令所参酌立法。寻行取索到本寺状,称昨在京日,本寺吏额胥长等九十人,绍兴四年间复置,本寺见管四

十一人为额,系与昔日不同。本所契勘太府寺胥长出职年限合补名目,《大观寺监通用厘正侍郎右选格》,系是印本,旧法已载,不须修立外,所有今来见管吏额比旧例减半,即与昔日不同。」故有是命。
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诏:「太府寺胥长年满,如无遗阙,依司农寺胥长已得旨挥出职补官;若有遗阙,即降等补进武校尉。所是入仕年限,自依本条。」从刑部请也。

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诏:「应罢任使臣、校副尉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开说在任所请给名色数目、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已缴旧历拘收毁抹入官之文圆备之人,依本官所乞,召在部有姓名本等保官二员委保实系缴纳在官,即自行隐匿,诈冒不实,甘依建炎三年六月八日去失已降旨挥,批书保官印纸,照应先次给历,继续移文罢任州军。如会到不曾缴纳,或有侵欠不该钱物,即依见行条法。如公据内开说不圆,虽批书印纸,亦有不圆,更无给到公据,即依节次已降旨挥,并候勘会到旧历归着,方许给历。及有批书印纸,开说所请名件则例、起支住请年月日、有无侵欠、无拘收券历入官之文,却有给到公据,见得券历归着之人照应给历外,所是州军不批书印纸,从本寺行下究治。」从户部请也。

绍兴三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太府寺人吏职掌减一年出官。

孝宗隆

兴元年正月十九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出料钱文历,近来并是具状,直经朝廷,显属紊烦,兼恐无以稽考。」诏令户部晓示,应给历之人,并经户部陈理。本部日下取索真本付身照验,诣实指定,申尚书省,行下所属出给施行。
五月四日,都省勘会:「归正官乞给料钱文历,已降旨挥,并经户部陈理,日下取索付身,照验出给。今来本部执用绍兴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旨挥,将付身内无首先二字之人不行出给。」诏令户部并行出给。仍依已降旨挥,分明晓示,具状经本部陈理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诏太府寺并省主簿一员,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太府寺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正贴书四人,书状司一名。今减胥佐二人,正贴司二人,书状司一名。」(照)[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二年二月三十日,太府少卿冯方言:「选人罢任缴历,不曾批书印纸,亦不将到旧历,止有给到公据内称说选人旧请在任有无侵欠,其文历已行拘收毁抹入官圆备之人,许召京朝官一员,依前项已降旨挥结罪,批书保官印纸讫,先次给历,继续取会罢任州军。如报到却与原给公据异同,其保官从太府寺具因依申省部,行下大理寺,依前项旨挥断罪施行。其出给过文历却行改正。元给公

据不实,州军当行官吏行下提刑司根究,依条施行。其不曾批书到拘收毁抹文历之人,亦无给到公据,见得旧历归着,并依见行条法旨挥施行。」从之。
闰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太府寺丞簿今后并依旧制。

干道三年三月一日,太府少卿鲁木养言:「左藏库逐时申解州军发到钱物内,有侵移少欠等,乞依司农寺已降旨挥,将衙校纲梢等无官少欠之人从本寺一面断遣,行下所属库分监纳。如情犯深重,及押纲有官之人,照应条法,送大理寺推勘施行。」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门下言:「臣僚白札子,访闻榷货务见在诸色物件,往往与历数目不同,乞行差官从头点数秤盘,据正数收入文历。」诏差太府寺主簿马希言。

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以旧太府寺为封桩库故也。

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诏敕令所官屋改充太府寺,从本寺请也。按《续会要》:元丰以后,左藏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香药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专句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 、蔡河上下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在太平坊,总辖内外市易务。初置提举官一员,亦置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务选差监官二员,

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事具市易务。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在京免行所人户,许令本司受理陈诉搔扰词状,点检官司违犯新法。」从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先是手诏:「近禁止赊法,系行下几处,及从是何月日施行,违者有何刑名,可具奏闻。」至是中书奏请,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奉诏支拨金六千两,应副安南道将物货五十万与淤田水利司作籴本。缘所支钱物贯万数多,别无拨还指挥「别」上原衍一「别」字,据文义删。。今上界少阙钱本,欲乞支给末盐(抄)[钞]五十万贯,转变作本。」从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

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务上界,所用本钱并是新法末盐等钱,及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封桩外,三百五十万贯已还,止有一百万贯系未拨还。及准朝旨,自十年为头年,每年于息钱内拨二十万贯,赴内藏库送纳。今见在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转外,只有四百一十六万余贯,深虑朝廷非泛取拨。乞除每年已认钱二十万入内藏库外,乞岁终更办积钱数,即从本司别具取旨。」从之。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见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转易物货,赴沿边置场,与西蕃市易。如合选差官,王韶同管勾。及应有经画事件,并仰转运司从长相度施行,仍件具以闻。」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并隶提举市易务。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

十二月十三日,诏:「在京免行钱如有诉未便者,都提举市易司受理以闻。」

七年九月九日,诏详定行户利害所「户」下原衍「部」字,据《长编》卷二五六删。:「诸行应有不同者,定归一行供输,仍隶都提举市易司。」

十月十六日,诏提举市易司岁举京官五员。

十二月二十四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市易上界积货逼近民居烟火,乞移于永丰仓。已得旨按行仓屋,两河之间,最为要便,唯去税务少远。今丽景门外沿城面河官柴场隶都水监,乞以为河税务场,那监官一员轮直。如商人货愿中官者,监官就新场点检,关税钱送商税院。」从之。

八年三月三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以诸路市易务隶本司。许本司移用钱物,度人物要会处,分诸路监官置局,随土地所产、商旅所聚,与货之滞于民者,得收敛。」从之。

二十四日,诏:「(诏)[诸]路市易委转运司提举,仍置同

提举官。从提举市易司请也。
二十五日,诏:诸路同提举市易官任满更不差人,并令转运司官提举。

九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都提举市易司申,杭州市易务课息比较立定酬奖,第一等:同提举官孙迪转一官,赐钱百千;第二等:兼提举权转运司王庭老,减二年磨勘,勾当公事曹彦候及三考日循一资;第三等以下官吏,在京市易务次第支赏。」从之。

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较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

十年十月二十一日,尚书司勋员外郎、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为司封员外郎、直昭文馆、知江宁府,赐钱三百千。以嘉问领市易,自熙宁九年十月,凡收息钱百四十一万余缗故也。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二年一比较取裁。

八月十三日,诏诸路提举市易官并依前逐年比较酬奖。

九月,赐刑部郎中、都提举市易王居卿紫章服。

十一月二十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遣官以物货往诸路变转,乞十万缗以上,限二年;二十万缗以上,限三年。内索及三分,依递年比较推恩。限满索及八分以上,与理为任。过限不及立定分数者,不在酬奖理任之限,仍先停支官吏请给。」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镇南军节度推官彭持为秘书省着

作佐郎「镇」原作「正」,「持」原作「特」,并据《长编》卷二九六改。。以特提举两淛市易司岁余,收息钱十九万缗,特赏之。
四年十二月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贾青乞于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主管,罢市易上界等处抵当,以便内外民户,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宋会要】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以朝臣、诸司使副二员提举。自天圣后,亦有二员或五员,不常其数,今止二员。凡京城诸司库务、场院、坊作共七十四所,隶提举司。内太庙家事库、官告绫纸库、太府秤务、少府祭器法物库、国学卖书库、皇城水井务、军器什物库、府司点检所,事在本属,各有总统。今录提举司为首,所领者列于次。后置都提举市易司库务,事干者改隶焉。

真宗景德二年十月,命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都大提举诸司库务。言者以库务百三十余所,出纳多不整齐,又三司事丛,无由按视,故置此职。凡三司计度、染练造作、配买修补、变转物色,委朝官使臣往库务与本监官取文帐点检,仍不住经略巡辖。如三司失照管,又积弊公事,并委所司制置以闻。三年内如大有更改利益事,特与酬奖。

三年五月,诏:「应库务等官非公事,不得到提举司;若有公事,合与本辖官商议者勿拘。」

四年四月,诏:「上封者言,京师库务出纳淹留,官物不得整齐,盖监临 慢,致人受弊。宜令三司与提举库务官司议条约,量库务繁简,以置监官,永为定式。有不堪其任者,具状以闻,并与改易。自此考秩未满,不得差出。」

五月,又令定夺诸司库务公人数及请受则例,自今着为定额。

大中

祥符元年二月,诏:「诸司库务监官两员已上处,并令一员押宿,一员处令与监门使臣轮宿。如无监门,只监官一员,并虽有两员而一员当内直或假故者,即与专副轮宿。若监官廨宇在库务内居住,亦须每夜抄记宿历。其同监外居者,更不轮宿。」
五年四月,诏:「诸司库务监官如当守宿,的有事故不赴者,具状以闻。提举诸司库务司、皇城司常切觉察,如有同监在本廨宇居住者,即依元年二月诏命指挥。」

七月,诏:「内外诸司库务见有差使臣权勾当处,以其所任非正,皆不用心,兼有未合入者权假名目,动踰年岁,未满替者。不唯潜启幸门,兼库务因兹不得整肃。宜令枢密院遍取索及半年已上者,严降条约。」

七年二月,诏令皇城司及在京诸司库务、仓草场无留火烛。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坐斩刑,番休者减一等。庙社亦如之。遇祭告,则委监祭约束。又诏提举朝臣使臣自今逐日分往库务提点体量。内监官及监门官通方干办或慢公不亲事者,密具名闻。专典公人欺官扰人、住滞文字者,实时决杖。应合条约,更与三司商议奏裁。」

六月三日,诏:「诸司库务监官颇有畏懦不才者,令三司具名以闻。」先是,言事者以库务监官多未历事者,致有侵弊,故命选任,仍别定条约。

七日,诏诸司库务委监官躬亲点检本处帐管官物,如有累界交割到并见在数多,若无支用陈损不堪供须诸般闲

物或畸零事件,并令件析供报。提举司相度,依元诏施行。仍令今后常切点检,旋具申报。
八年二月,诏:「在京诸司库务仓场,委逐处监官简选公人有累作过犯不逞之人,籍名以闻。其巡护兵士数少处益之。」

闰六月,诏:「诸司库务金帛缗钱,如有使臣传宣取索,仰依例画时应副,即不得将见在都数及将不系取索之物妄有比类供报。如有违犯,专副手分处死,监官除名决配。」旧制,库务司物虽三司使不得知其总数。因丁谓在三司日言,「凡干计度,须见实数」,遂可其奏,仍令亲书取索,实封收掌,副使以下不得预闻。今凡使臣取索支赐,监专尽数供报,仍罗列色类,比方多少,颇失条约,故申戒之。

七月,提举库务官蓝继宗言:「准诏,每到库务点检不便事件,合行条约改更,并与三司同议以闻,自后皆依诏施行。切缘有至不便事,及三司元规画不当,失于拘检官物者,更难与三司议。望许臣等上殿敷奏。若常程不便事,即与三司同议。」从之。

是月,蓝继宗等言:「都监院见系提举库务都大提点仓场所提辖,欲乞就归一处。」诏只令提举库务司提辖。

九年正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诸司库务公人,先准宣属本司管,每有阙额,逐旋填。其所招公人,自来各有元等身等尺寸,数内诸色工匠须及五尺一寸已上。今相度,匠人止要手艺造作,不须拘身等尺寸。欲望所招填阙工匠,不拘等样,但无残患,(诸)[谙]

会造作,少壮得力者,并许招收。」从之。
天禧元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夏守赟言:「先准宣,诸司库务系经拣占留人,内犯赃者,更不得转补。今详从初起请,比要戒励公人。然或有(目)[日]前犯赃经断,存留收管,后来改过,祗应得力者,若以曾犯赃罪,永不转迁,不惟无以激劝,兼且久占职名,压却转补。又有办及场务,各恋优轻,避见年满,收充三司军将,却入重难差使。如此,则是犯赃负罪之人翻为侥幸,守分检身之吏永不转迁。匪惟事理相殊,抑亦未得均济。欲乞应曾犯赃罪、得力曹司公人等,如元犯只杖罪已下,存留后来及三年,能改过自新,并与依本处年限递迁。如三年内再作赃私过犯,改配重难去处。」从之。

二年四月六日,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言:「拣选诸司军人库子等,本额四万七千九百六十六人,见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八人管:原作「旧」,据《长编》卷九一改。。今简选得三万三千九百二十一人仍旧充役二十一:原作「二十二」,据《长编》卷九一改。按作「二十二」则总数不符。,一千九百五十四人放停,五百一十三人减衣粮之半。」从之。

三年六月,诏:「应在内诸司库务见管公人,并令五人为保。委得守慎行止,不作过非,连坐缴奏;若自来凶恶累犯者,分析以闻。今后同保人常切觉察,如有凶恶难钤辖之人,许人员同保告官断罪。若递相隐庇,因事罥罣,重寘之法。」

仁宗天圣二年十二月,提举诸司库务刘晔等言:「本司总辖钱帛,日有急速公事,并干条制,须藉知次第人主行。刘承珪

提举之日,曾于额外差殿直周锐签书点检。后只额定前行一人,后行四人,手分十人。旧于三司定名抽差,近来三司依名牒送赴司,不经拣选,须至到司才及三年,又乞转资出职,诸事因循,不能专一。(有所)[所有]手分又系守阙后行,才知次第,却为在省阙人,依次合当转补。亦有书札低次、公事生疏者,不免抽换,不任祗应。今欲乞依旧额,将见管人体量拣留外,别定姓名抽取,割属提举司立额祗应,并与即目请受。只令勾押官候及五年、无赃私过犯,与奉职,余人等依例转补,更不三年一度转资。所是手分缘未有请受,候三年执行公事精熟,别无赃私罪,特与 料后行请受。」事下三司,请如晔奏,从之。
七年六月,诏:「三司使、副使子弟多乞监在京诸库务,虽部分不同,其如文字相干,上下难为点检。自今更不令勾当在京钱谷场务。如不管钱谷处,即许差遣。」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往逐处点检公事,将带勾押官已下随行祗应。欲乞依入内内侍省等处例,支借官马。勾押官、前、后行五人各一匹,仍破草料。」诏许前行已上支与。

八年六月,提举诸司库务马季良言:「京茶库,东西窑务、抽税竹木箔场、三炭场、牛羊司栈圈、供庖务、三水磨,旧不系提举,欲乞依诸司例,拨属提举司点检。」从之。

十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每车驾行幸、筵宴大礼,及契丹使到阙,并是库务祗应,却无提举。勘会法酒库

近供秋宴酒千七百瓶,止收空瓶四百二十,见行根逐。请自后从本司举察祗应。」从之。
十一月,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南郊,欲下三班院权差使臣才人赴司才人:疑是「十人」。,准备库务阙官处权监。」从之。

庆历六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举诸司库务司宋祁言:「检会编敕,委本司体量辖下监官、监门使臣有通方干办及慢公违越人等,密具能否以闻。缘所辖库务官员数多,兼常有库务行人点检制朴驱磨等事务,除本司并勾当公事张仲庸分治外,其余覆检舍屋、抄札倒榻材植、监金银斤两物件等,纲运责勒攒造绝界分文帐等,就便或拣选本辖官员,不妨本职勾当,即不见得逐人出身、历任功过劳绩,虑差管勾事务未诚尽理诚:疑误。。欲乞应今后审官三班院、入内内侍两省等处差到本辖库务监官、监门等,候见赴职,委本司行遣,取索逐人出身、历任,赴司管系。或有差遣公事,详酌选差。」从之。

皇佑五年九月,罢提举勾当公事官。

嘉佑二年十月,诏提举诸司库务司汰诸司人老疾不堪执役者,仍自今三年一汰之。

五年八月五日,诏提举司:「今后内侍凡有差遣于诸司库务取索及借官物,并须躬亲投下文字,其逐库务亦候见使臣,方得差人供赴,仍于使臣当面送纳。违者,罪在取借官物使臣,及合属库务监官、干系专副库级。」

英宗治平二年,提举诸司库务王珪言:「本司与三司所部凡一百二处,其额例

自嘉佑七年秋差都官郎中许遵重修,迄今三年始成,三司诸案看详别无抵牾。所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计一百五册,及都册二十五册上进,仍乞赐别立新名。」诏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
二十六日,以尚书刑部郎中张师颜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初,两浙转运使、司封员外郎韩缜上言:「景德中,朝廷置提举诸司库务司,以朝臣及诸司副使二员领之。近年此局常用显官,词禁清华,固非奔走之任;武臣内侍,多是职位已高,虽欲躬亲,体亦未便。臣伏望检寻景德中始置提举司之意,及当时所定条约,俾复其旧,则众务毕举。」诏添差合入职司朝臣一员同提举,故有是命。

治平四年四月十八日,同提举张师颜言:「辖下库务,各有库眼库经,收贮抄上在库官物。自来库务为见上件库经开说,作过不得,遇有给纳,不于日下抄转,意欲常令在库官物不知见在实数,致官司缓急无由点检,监官因循,其弊最甚,盖自来未有指定库经条约。检会条制,应收支官物画时抄上省印收支文历,如违,其干系官吏并从违制,分公私故失定断外,虽该赦书、德音疏决及去官不原。乞今后诸司监务所管库经,如本库有支收不画时抄上者,并用此条。内有一般官物在数库内收贮,置都库经拘辖去处,亦乞准此。」诏三司施行。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熙宁二年十一月,新差知定州李肃之言:「臣近提举诸司库务,所

管七十三处,官物浩瀚,出纳繁拥。自张师颜同提举,方稍畏惧。缘师颜独力,无暇频到逐处点检,欲乞选差强干朝臣、曾任通判已上人两员充提举司勾当,各分定库务,每季遍到逐处点检。候季终具别无欺弊官物、季得整齐,及体量监官能否,与本司同以闻。兼在京诸库务监官自来审官院并差亲民以上资序人,近来多有臣寮陈乞初任监当人。乞今后虽以恩例陈乞,须是曾经一任以上,方许。」诏从之,仍差都官郎中沈衡、著作佐郎张端各理本资序,充提举司勾当公事。
六月八日,提举诸司库务司言:「奉诏勘会诸司工匠,分为三等,仍于逐等分上、中、下。其第九等七百余人,悉皆无艺。」诏并放停。

三年六月八日,三司言:「勘会提举诸司库务所管七十二处,所差勾当公事官只是每季点检官物整齐,其有积压、陈损官物及未便事理,合系三司变转擘画。乞指挥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库务官物有积压、陈损及公私未便事理,因季点检,可以询究,除申本司外,其一般事状申三司,以凭相度施行。」诏三司「将在京诸司库务分作四窠,令三司并提举司勾当公事官员每半年一次轮转,各点检一窠,余依所请施行。」

七月十七日,诏:「提举司勾当公事官今后不得擅诣诸司库务点检,及取索文字,勾追公人。如违,仰提举司取勘以闻。」先是,中旨:「近因李肃之擘画提举司置局,勾当公事官二

人,令本司指使勾当。是为属吏,诸事须当一禀提举官处分。访闻日近极不守职任,兹大事体,擅行公牒,越蓦申报,紊乱职守,有失等威,可与条约」。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四辖〕

〔四辖〕

《朝野类要》:「提辖左藏库、文思院、榷货务、杂卖场,谓之『四辖』,亦为储财之地。」

〔权货务都茶场〕

建置沿革:榷货务都茶场,《四朝志》: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会要》: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二人监。太平兴国中,以先平岭南及交趾,诸国入贡,通关市,议于京师置榷易院。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货务。中兴、孝宗《会要》:建炎中兴,又创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于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监官并通衔管干。建炎四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旧例左右司,其提领措置并罢。其都茶场,仍令提辖司货务官兼行提辖。寻徙越州一务场于建康,又并真州一务场归建康。绍兴五年,诏建康、镇江两务场只是给卖钞引。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后选差文臣充监官,更不差武臣。干道六年,诏依旧通差武臣。《题名》:先是,课入不立额,惟视旧岁为等差。是岁,始昈分,有定数,岁总为钱二百四十万万,行都受藏之所为数八十万万,于建康者一百二十万万,于镇江者四十万万。
杂买务杂卖场《会要》:杂买务旧曰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改。至道中废,咸平中复置。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监,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物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务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弊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以内侍及三班

二人监,后亦差文武朝官。《中兴会要》:(诏)[绍]兴六年,诏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一员。
左藏库《题名》: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其原盖起于周,职内主赋入,职岁主赋出,而邦布之入出,则外府又主之,皆其职也。晋始置左右藏令,唐于左右藏分建东西库,以太府少卿知出纳于左长庆门之东。国初,左藏止一库。《会要》及《续会要》: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二库。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库。四年,废右并入左。政和六年,修新库,以东西为名。

中兴、孝宗《会要》:中兴,因仍东西库,各以文臣监,武臣同监,其(束)[东]币帛绝细之属在焉,其西金银泉券丝纩之属在焉。绍兴二十七年,诏户部于辖下丞簿内选一员兼充左藏库提辖,所由始。孝宗即位,诏将御前桩管激赏库拨归左藏库,以左藏南库为名,专一桩管,应副军期支遣。于是有东西南三库。自后寻罗南库罗:疑当作「罢」。。大抵国家用度,多靡于赡兵。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诸屯,其送京者殆亡几,唯闽、淛悉输焉。东西库岁入,以端计者率百四十万,以缗计者率二千万,给遣称是,而大军居十之七。宫禁、百司禄赐,裁予之间,有非泛浩繁之(贵)[费],则请于朝,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缺。监官凡五人,分帑而治。旧以京朝为之,而今则唯才是用,故四选通得入。

文思院《四朝志》及《会要》: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铂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勾当官并罢。中兴、孝宗《会要》: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其文思院上、下界监官,从工部辟差。工部言:「所辖文思院,旧分上、下界监官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上界造作金银珠玉,下界造作铜铁竹木杂料,欲依旧分为上、下界。」从之。隆兴二年,诏并礼物局入文思院此条之后原录有类书之文数百字,多与宋朝无关。天头原批:「以下删存不钞」,据删。。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供奉

供奉

【宋会要】

干道二年八月十四日干道:原作「雍熙」。按左藏南库为孝宗始置,德寿宫为高宗退居之宫,知此条乃孝宗事;又本条注云「九年」,知必为干道。据改。,诏:「提领左藏南库供进金一万两,银五万两,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充将来德寿宫册宝支使。」十月八日,诏:「将来诣德寿宫行庆寿礼,可令提领南库排办金一万两,银五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前期于本宫交纳。」九年庆寿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诏左藏封桩库取金二千两,供奉德寿宫。六年正月同。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自淳熙六年,每年添置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疋,限八月内进纳德寿宫。」

五月七日,诏左藏南库取钱五万贯,供奉德寿宫。七年四月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南库取金七千两,银三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寿宫。

八年闰三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库自四月为始,每月以会子一万七百六十九贯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寿宫。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六月九日,诏礼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后。八月二十一日,诏左藏南库以会子一十万贯供奉德寿宫。为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自后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万贯,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

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故也。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毕恭谢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二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六万两,赴内藏库供纳,充五月一日恭请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二月四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一月十四日,诏:「冬至旧例供奉钱四万贯,可日下进纳德寿宫。恭奉皇太后圣旨,昨来有司供纳大行太上皇帝生料,并令住供。」十九日,诏:「除依显仁皇后例,供奉皇太后外,仍依太上皇后例,供奉生辰金银。遇冬、年、寒食节例供奉外,更供奉德寿宫钱一万二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月给支用。」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每遇冬、年、寒食节,各供送德寿宫钱一万五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节料使用。」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以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使用。

雍熙三年,置入内供奉官。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亦同此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粮料院

粮料院「粮料院」下:原批:「寄案:《宋志》三司使、太府寺两出粮料院,盖以元丰后罢三司并户部,而粮料院并入太府寺也。徐辑不分,非是,今析中兴以后事隶太府,从《宋志》互见之例。」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诏:「行在诸军粮料院人吏,依诸司粮料院例,每日添破食钱二百文。如今后逃亡,从杖一百科罪。因事逃亡,仍勒停,并许(入)[人]告,赏钱五十贯,首身减三等。」从监官宋辉之请也。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诸路差随行在军兵,各许借衣。内禁军春、冬绢二匹,厢军等绢一匹。旧有衣粮文历人,合依元请则例;新给历之人,春、冬衣赐依出军例,并支一半。如一年不及元借数,即依所借则例。」

七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厢军、禁军绵并一等借支一十两,新给历

人绵亦支一半。其《令》内元不载支绵去处,更不支给。」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请)[诸]军粮料院申:「调弓箭手、民义兵系《禄令》并不该载衣赐,年例借支绵绢之人,合依例批勘。」从之。

九月七日,诏:「今后在外积并请给,不得积留于行在并请。虽有专降指挥,亦令户部执奏。」

十日,诏:「诸司粮料院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一(人十)[十人]贴司四人,诸军粮料院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十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仍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过勘。如违,从徒一年科罪,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十六日,诏:「诸司、诸军粮料院、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权差,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

十一月十五日,诏:「粮料院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权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

十二月十四日,步军司言:「本司所管厢军,别无空闲之人。切缘本司近承指挥,拨到文思院杂役等人。欲逐处各差一十人,内部(豁)[辖]官僚一名,计四十人,赴四粮审院弹压,依已降指挥,抵替见占禁军。」从之。

三年三月八日,诏:「应行在请给文历券旁伪造及诈冒盗请官物,并犯轻者,并徒三年,有官人除名勒停,送广南编管,永不收叙;诸色人刺配广南。许人告捕,内有官人转两官,无官人补进义副(使)[尉]。不愿补官资,支赏钱一千贯,以犯人家财充;不足,以官钱代支。其帮书经历官司,如能点检败获,依此推赏。故纵者与同罪。失点检杖一百。盗请官物数多,或所犯情重者,犯人及帮书经历官吏申奏取旨,其告捕人亦当格外优加推赏。」

三年八月三日,诏:「粮料院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文:原作「钱」,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一改。,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粮料院人吏敢有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切惟国家之赋禄,以粮审院为关键;粮审之勘给,以法令为承式。故幅纸之书一经过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谨,所凭者此而已。近年以来,冒请多勘,奸蠹百出。虽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臣尝询究其弊,盖有三焉:条法散亡,指挥不一,官司无所执守,其弊一也;正名吏人推故出外,而使权者书历,其弊二也;请人书铺违法帮勘,其弊三也。逐院遵用条令甚多,并无官本。欲乞官中量破纸札工食之费,委自院官,通将见行条法并前后续降申请,顾人真谨编集成册,次第经由太府、户部看详点对,用印给付遵用。其续降申请,令参照前后文意,如有抵牾疑惑,即开具指定,申明户部。本部不能决者,则申明朝

廷,可否行下。仍今后有申请或续降,凡目虽多,逐一开说,不用『等』字、『及』字之类,庶几事理明白,革去疑惑,俾猾吏不得加损毫厘于批勘之际,则一弊革矣。逐院胥吏正名,皆有官或出职之人,爱惜身计。故每有违法帮勘,则必推故出外,以避系书。既迫日限,令权人书历批放。事发之日,权人窜去,而正名以不曾系书,遂免(建)[逮]治。缘此吏人与抱券者通同作弊,及其事败,无从勘正。今宜自朝廷诸房至户部、太府,无故不得勾追院吏。如有合行追呼,其所直之窠,虽令权人时暂书历批放,依旧勒令正名系书。如有违法,并须实时申首根治,则二弊革矣。至于抱券请人违法帮勘,虽有条法,若所请官物稍多,或累次违犯,或系从来作过之人,并乞许逐院具名申法户部,备申朝廷,重赐施行,不以赦原,则三弊革矣。」并从之。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粮审院监官任满改移后不满界,并已满未罢,许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从院官鲍琚等请也。

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尚书省勘会已降指挥,太平州置分差粮料院监官一员。诏江彭年创勘置阙。

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诸司粮料院人吏,依到院年月日先后名次,(时)[特]与拨填五人入额一次。」以本院有请,下太府寺勘会。本寺检准绍兴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指挥,诸司粮料院人吏遇阙,许召募贴司权(允)[充]后行。候及一年,与本院见役人(兖)[衮]同试补正额,依条迁补。至是特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所通判池州黄尚文兼干办户部分差审计司职事审: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二补。,乞依行在正官例,减半推赏。若不满任,亦乞许计日施行日: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二补。。从之。

二年七月二日,诸军粮料院王正己言:「切见军士立功,获升转资级,报本院注籍之后,往往半年方得省寺经由。乞诏有司严立近限,太府、司农下诸军粮料院置历发放,以三日为期。其或违慢,委自长贰觉察行罚。」从之。

干道三年闰七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省言:「分差镇江建康府诸军粮料院、鄂州户部粮料院、四川总领所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已上尚书方选并注通判知县资序人。四川总领所分差利州户部粮料院,侍郎左选注职官,次从政、修职郎,次迪功郎,并拨归吏部。」诏今后并令堂除,依行在粮料院格法差人。

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行在粮审院所掌颁降到条格指挥,经今岁久,并皆散漫,别无印造条册检照。乞行下敕令所,将合用《禄令》及前后申明指挥编类成册,付粮审院。仍以一本付度支,以凭参照。及日后百司关报到请给指挥,并仰置册用印,实时抄录,从本部不测点检。」从之。

淳熙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自今分差粮料院许过差荐举知县已除指挥,令吏部注通判,理作堂除之人。」吏部尚书韩元吉言:「监分差镇江

府诸军司粮料院、监分差建康府诸军粮料院、监鄂州户部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利州粮料院、总领四川财赋军马钱粮所干办行在分差户部鱼关粮料院窠阙,旧系堂除。昨淳熙二年二月八日,发下吏部本部申明,差注通判资序(人)以上人,仍不破选,亦不通差。缘通判资序以上人,自有(舍)[合]入通判等差遣,多不愿就。契勘行在六院官止注寔历知县一任人,今分差粮料院却注通判资序以上人,更不破选,轻重不均。欲将分差粮料院阙依破格通判格法,出阙满半年,无本等人愿就,许破格注第二任知县资序人,仍不作选阙,或乞依旧堂除。」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吏部、刑部措置:「欲将淮东西、湖广总领所应军前分差粮料院人吏依元降指挥立定人数,令总领所将逐处见役后行依行在四粮审院收补条格,衮同试补,排定名次充役。如阙人,毋得以游手无根人或就部陈状差拨前去,止令总领所召募无过犯、诸晓批放之人,拣试充役,候迁补转至头名。鄂州、建康、镇江分差粮审院及十年,池州、江州及十五年,与补守阙进义副尉出职,仍并推行重禄。逐处粮审院职(给)[级]各一名,欲于行在四粮料院正额人吏内选差,隔别点检,批勘审放。候及二年,差人抵替,归元来去处。」从之。以臣僚言:「在外诸路总领所支遣钱粮,虽分差粮审院帮勘,然粮料止是吏部注受审计院官,以逐州通判兼权,其人吏止于州郡指差,三年一替。遇有名阙,初非以州郡见役人吏不谙晓帮勘,既无请给,又无守年限补,未免乞取。望时在外差粮料院官及粮审院人吏,一依行在见行格法除授差补。所补人吏,须经总领所试验。乞申严重禄之法,庶几军人免至减克。」故有是请。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诏诸军粮料院减兵士二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审计司

审计司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诏:「诸司专司、诸军专司『专』字下犯御名同音者,改作诸军、诸司审计司。」

绍兴元年九月十日,诏:「审计司主押官一员,前行二人,后行七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如违,徒一年,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五日,诏:「今后应合差破兵级人从去处,并报所隶军马司正行差拨填阙。若系踏逐差、无旧请,及诸处减罢发遣,正身不到所隶军马司之人,并不支破请给。」从诸司审计司管适可之请也。

十六日,诏:「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差权,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见支: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五八补。。

十一月十五日,诏:「审计司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拨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详见粮料院门。

三年二月七日,诏:「监行在诸司审计司何汝能与减二年磨勘,都主押官李佑与补守阙进义副尉,更不支给赏钱。」以验获揩改绫纸伪冒故也。

八月三日,诏:「审计司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审计司人吏敢有

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审计司监官任满,合得减三年磨勘,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诸司审计司状,见管吏额九人,今将贴书一名减罢,即将末名后行一名敦充贴司,系八名为额。」

同日,诸军审计司状:「见管人吏十人,依入仕年月先后,裁减二人。其诸司粮料院所差人吏,乞自今后更不差拨。」诏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

十一月十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所通判池州黄尚文兼干办户部分差审计司职事,乞依行在正官例,减半推赏。若不满任,亦乞计日施行。」从之。

干道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臣寮言:「乞编类前后申明指挥,编类作册,付粮审院。」从之。详见粮料院门。

淳熙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诸司审计司、诸军审计司各减兵士三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议:原无,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补。,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庆元元年十一月十九日,户部言:「干办诸司审计司商飞卿申,乞将(王)[玉]津园仪鸾司修内司人兵工匠,如遇年七十以上,委的昏耄残疾、不任执役之人,方许拨出额外养老。依三衙诸军例,止支减半请给。仍乞立定额外养老人数,遇有阙,方许拨出填补。本部照得养老人日后若有收使资级转行,止依元养老日职名批放本处减半请给。或特降指挥,亦乞不许批放全分。其已养老人迁

转准此。」诏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抵当免行所又名抵当所

【宋会要】

抵当免行所,在府司检校库,旧隶府,后属都提举市易司,以官钱召人抵当出息。凡五窠:检校小儿钱为一,开封府杂供库为一,国子监律武学为一,军器都水监为一,市易务为一,并受免行钱。

神宗熙宁四年五月四日,同勾当司录司检校库吴安(特)[持]言:「本库检校小儿财物,月给钱,岁给衣,逮及长成,或至罄竭,非朝廷爱民本意。乞将见寄金银、见钱依常平等仓例,召人先入抵当,请领出息,以给元检校人户。」诏千贯已下并如所请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开封府推官晁端彦言:「杂

供库支费浩大,岁均九千余贯,已裁减三分之一。乞下左藏库借钱为本,依古公廨钱(支)[及]今检校库,召人借钱出息,却候攒剩拨还。」诏左藏库支钱七万贯为本。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差吴安(特)[持]与本府户曹逊迪专一置局,管句息钱支纳。

四月三日,抵当所言:「在京人户系属司录司,乞令司录司共管勾催促本所钱。」从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给武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九年七月,武学请收还本钱,遂罢。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给国子监钱二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给律学钱万贯,送检校库出息,以供公用。并从其请也。

十二月十八日,都水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五千贯送抵当所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六日,军器监言:乞将本监钱一万九千余贯依武学例,送府司出息供用,从之。

二十七日,诏:「市易司市利钱量留支用外,十万贯并送抵当所出息,准备支充吏禄。其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统辖,罢句当曹官一员,却置句当公事两员,专切检估。」

九年五月六日,都提举市易司言:「本司统辖抵当官钱,然检校库自隶开封府,若本库留滞差失,无缘检举。乞拨属本司,其事关开封府,即依旧隶府;其余应干事务,并归本司统辖。」从之。《续会要》作抵当所,附太府寺;《中兴会要》以后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惠民和剂局

惠民和剂局

高宗绍兴六年正月四日,诏置药局,以(惠)行在太医局熟药东西南北四所为名。内将药局一所以和剂局为名,从户部侍郎王俣之请也王俣:原作「吴昊」,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七改。。

同日,诏:「和剂局置监官文武各一员,差京朝官或大使臣,依杂卖场请给。熟药所各差小使臣或选(入)[人]一员,除请受外,月支钱一十二贯。遇入局日,支食钱二百五十文。」是年七月十六日,朝旨:「和剂局熟药所监官每月从本部于一文息钱内添支犒设钱一十贯文。」

同日,诏:「卖到药钱,每五日一次,送纳药材所,听就支用药材价钱外,将见在钱纳杂买务。」

同日,诏:「熟药局并和剂局,令临安府差拨兵级、巡防。内和剂局一十人,卖药局各四人。」

同日,诏:「熟药四所分轮双只日启闭。遇启,即出卖汤药;遇闭,即计算前日一卖到钱数,编排见在。」

是年二月二十三日,朝旨:「今后交跋到熟药,虚称阙绝者,并从太府寺觉察,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和剂局般担药至熟药所,并轮差巡防兵士,令本局量破脚钱,以药息钱支给。」十月四日,诏每人日支五十文,于头子钱内支给。又三月六日朝旨:「和剂局令步军司更行选差少壮兵士一十五人,节(给)[级]一人,赴局充般担杂用。每人日支食钱五十文,内东所添作七十文,西所一百文,于本局降到料次内支给。」从本局请也。

十月四日,诏:「今后除本局合药糜费外,其应干管司等处钱物并罢,不许应副。虽奉特旨,亦令户部执奏。」

同日,诏:「和剂局差专知官一名,手分二人,书手二人,生熟药库子、秤子各一名;熟药所各差专知官一名,书手一名,卖药库子三人,依法召募。内专知官于校副尉内踏逐。其请给并依杂卖场见请则例,专知官添给钱一十五贯,每日食钱三百文;手分料钱一十二贯,每日食钱二百文;书手、库子每月料钱八贯,每日食钱一百八十文。并推行仓法,内专知官与理当重格。」是年十月八日,朝旨:「和剂局专副知、手分并日支食钱三百文,书手二百五十文,库子、秤子二百五十文。熟药所专库书手等,并依此则例。」并从太府寺请增添也。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依杂卖场例,每贯收头子钱二十文省,市例钱五文足,应副脚剩钱等杂支使用。置历收支,年终将剩数并入息钱。所有熟药所纳钱看搯,并依左藏库条法。其纳到钱就支药材价钱外,余并行桩管。」

同日,诏:「和剂局合用工钱,每料五百贯文,申太府寺降帖,下杂买务支给。」

同日,诏:「药局印记:『和剂局记』

四字为文,熟药东西南北四所各以『之记』六字为文。」
同日,诏:「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日,诏:「熟药所、和剂局监专公吏轮留宿直,遇夜民间缓急赎药,不即出卖,从杖一百科罪。」

同日,诏:「药局作匠,并不得占使,如违,从杖一百科罪。经时乃坐,许诸色人经部越诉。」

同日,诏:「和剂局药材令杂买务收买,仍就令太府寺准备差使兼杂买务监门,机察钱物出入。除本身请给外,每月添支和剂局监门官日支食钱一色。」

二十五日,诏:「药局修合并辨验药材官,令本部于医官局并有官人及在外有名目医流内踏逐申差。其请给(衣)[依]和剂局监官例,添破茶汤钱八贯文。如系有官人,亦与理为资任。」九月二十五日,南北所各添书手、库子各一人。

九年二月五日,诏:「和剂局、熟药所监官任满,京朝官使臣并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监门官、辨验药材官任满,诸局所专副界满,并减一年磨勘。如监官、监门、医官任内有碍赏罪名,及专副有旷缺事件,并不推赏。若不满任,即比附推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熟药所监官依编估局,每月各添给钱一十贯,于本部一文息钱内支给。」

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朝旨:「熟药所依在京改作太平惠民局。」

二十一年闰四月二日,诏:「诸路常平司行下会府州军,将熟药所并改作太平惠民局。」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太平惠民局监本药方印颁诸路。

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惠民、和剂局,令户部委官相验,将陈损旧药并行毁弃。」以太府少卿林觉言「监专畏避陪偿,不肯依条申请」故也。

十一月八日,诏:「和剂局修合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下翰林院,于近上医官内选差保明,申户部审寔申差。和剂局修合官一员、杂买务辨验药材官一员,请给、人从、理任、酬赏,并依辨验官见行条法。如或所辨验药材伪(监)[滥],修合粗弱不如法,并从省寺点检,申取朝廷指挥。见任文臣候选差医官日并罢,内正官依省罢法。」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隆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户部行下所属,将今岁合发三衙官兵暑药目下计置津发。先期差官,趁末伏以前到军前。枢密院差使臣一员管押,去都督府差官给散。其行在诸军夏药,亦合勘量修制支散。以都省言:「和剂局逐年所支三衙官兵夏药二十余万贴,军身既已在外,切虑本局循例,就此支付本寨,理宜措置。」故有是命。

同日,诏:「和剂局所管药材,内有贵细物,除偷出门一节,已有监官、亲事官搜检罪赏外,其局内有肉药之类,若专典、作匠、公吏等缘事入局,辄将食用者,许人告,赏钱二十贯。监临不觉察同罪。」

同日,诏:「杂买务收买药材并收支钱,专置库眼盛时盛时:疑误。。及临安府税务遇有客旅贩到药材,关报和剂局,依

市价收买。仍令和剂局约度月用数目,除行在库务并市舶务有见在名件取拨应副外,据寔缺数报杂买务收买。遇有药物入门,令临安府与免收税。」
干道元年三月五日,户部言:「淮西总领杨倓奏,『契勘淮西总领所惠民局及杂卖场,止是出卖药物,事(物)[务]不多,乞将杂卖场并令惠民局官兼管。』本部勘当,欲依所乞,合以『监总领淮西江东军马钱粮所太平惠民局兼监行宫杂卖场』称呼。所有减罢去处,其已差下人并依省罢法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修合卖药所

修合卖药所

【宋会要】

宋政和四年,尚书省言:「修合卖药所,本周官医师救民之意,今只以都城四璧并商税院东出卖熟药,非创置惠民之意。矧今局事不隶太医。」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编估局

编估局

【宋会要】

编估局。高宗绍兴七年正月二十八日,户部言:「欲将三路发到市舶香药杂物,依旧令左藏东西库、榷货务交纳外,其编估职事,乞隔委左藏库监门官一员兼;其打套职事,乞委本府寺交引库监官兼。」从之。

九年六月四日,诏:「打套局监官如任内职事别无旷阙不了事件,依药局监官赏格,任满,京朝官、使臣并与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仍许计日推赏。如三年为任之人,若及二年以上,并全给赏。所〔有〕编估局官系左藏库中门官,兼本门已有赏格,更不推赏。」

二十一日,诏:「编估局官一员,专一编打三路市舶司香药物货并诸州军起到无用赃罚衣服等。自来纳讫牒到,本局官吏将带行牙人前去,就库编拣等第色额,差南纲牙人等同本司看估时值价钱讫,供申尚书金部,符下太府寺,请寺丞一员覆估讫,径申金部提振郎中厅审验了当,申金部。内市舶香药物货等连估帐符下打套局,将合打套名件一一交跋打套。如不是打套之物,符下杂卖场,径行赴左藏库交跋,赴场出卖。其不堪支遣无用衣物等,修审覆讫,省部供申朝廷指挥,日下依此行下打套局,一面交跋打套,及杂卖场径行交跋出卖施行。」

同日,诏置编估官一员,请给人从酬奖并依打套官例。初以左藏库中门官兼,至是以户部言事务繁剧,故有是命。

十一年三月八日,诏将编估打套局移出左藏库外,于南仓之北置局。以上《中兴会要》。宋朝《续会要》无此门,《干道会要》□编估打套(句)[局]。

孝宗隆兴元年八月十七日,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言:「见议并省人吏,内编估局额管手分二人,难以省减;打套局见管人吏二人,库经司一人,编估打套局门见管人吏一人,各不及分数。」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拨填。

十月三日,右承(值)[直]郎监(偏)[编]估打套局门何倬,左从政郎、监杂买务杂卖场门赵粹中奏:「元降指挥,杂买务杂卖场门请给人从,依左藏库监门官;编估打套局门请给人从,依杂买务杂卖场监门官。独有赏典未曾陈乞,亦乞依左藏库门体例施行。」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三年二月十二日,诏编估打套局专知官,令以副尉赴都官注拟,从大理正晏受请也。详见职掌。

四年正月一日,诏编估打套局官依旧堂除。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八 国子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