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分 第 二 十 六

  公問於公孫鞅曰:「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無私,奈何?」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置吏樸足以知法令之謂,以為天下正者,則奏天子;天子名,則主法令之民,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數日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損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諸官吏及民有問法令之所謂於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問之法令明告之。各為尺六寸之符,書明年月日時所問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問法令之所謂,皆以吏民之所問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民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為法令為禁室,有鍵鑰為禁而以封之,內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發禁室印,及入禁室視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歲受法令以禁令。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并學問所謂。吏民欲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吏遇民不循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如此,則天下之吏民,雖有賢良辯慧,不敢開一言以枉法;雖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銖。故知軸賢能者皆作而為善,皆務自治奉公,民愚則易治也。此皆生於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西行也,其不幾亦明矣。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賣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姦之,而況眾人乎?此令姦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軸貞信,民皆愿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難也。夫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而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智。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故聖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令萬民無陷於險危。故聖人立天下而無刑死者,非不刑殺也,法令明白易知,為置法官吏為之師以道之知。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治之,故天下大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