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年

康熙五十年(一七一一、辛卯)夏五月十九日(丁未),以檢討介孝瑹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工部主事劉儼為副考官。

--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六。

秋九月初六日(壬辰),兵部議覆:『福建陸路提督藍理係封疆大臣,縱容盜賊滋蔓,搶奪擾民,不能招撫,又遲延日久,不行奏聞,反巧行粉飾誑奏。應將總督藍理革職,交刑部治罪。總督范時崇、巡撫黃秉中、漳州總兵官許風、汀州總兵官陳有功照溺職例,俱革職』。得旨:『藍理前曾奏稱「福建水師提督有吳英、陸路提督有臣料理,地方可保寧謐。倘猶有盜賊之事,臣無面目再覲天顏」等語。今盜賊竊發,不能即行剿撫,縱容迄今,尚未盡獲。且藍理居官不端,殊為溺職。著革職,從寬免交刑部。范時崇、黃秉中、許鳳、陳有功俱從寬免革職,著各降五級戴罪圖功,盜賊務令盡行拏獲。如不能盡行拿獲,再加議罪』。

命杭州副都統高登符署理福建陸路提督事務。

十五日(辛丑),以鑲紅旗漢軍副都統楊琳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寶錄卷」二百四十七。

冬十月丙辰朔,戶部議覆:『福建巡撫黃秉中疏言「康熙四十九年,奉上諭蠲免直隸、奉天、浙江、福建、廣東、廣西、四州、雲南、貴州等省康熙五十年應徵地丁銀兩至臺灣府屬三縣地畝向徵稻榖;並無額編銀兩;其應徵本色稻榖,請應一體蠲免」。查此項錢糧,該撫應於春夏開徵之前即行題請;遲至秋季方行俱奏,應不准行』。得旨:『臺灣府屬五十年應徵稻榖,已經徵完在官;雖蠲免,與小民無益。其應徵康熙五十一年稻榖,著行蠲免』。

初九日(甲子),兵部題福建臺灣總兵官崔相國調補三年任滿,缺應另補』。上曰:『臺灣總兵官殊屬緊要,應調補之人,著問九卿及福建省官員,亦遣人往問大學士李光地;並曉諭福建總督等將該省武官內好者即行薦舉,勿致隱漏。如果伊等據實具奏,則福建省官員知賢否皆能上達,咸勉力相率為好官矣。如藍理兇惡盈滿,朕始聞而褫革之;倘當伊罪惡未著之前先行罷黜,於地方豈不更有裨益耶!定海總兵官吳郡居官甚優,實心效力;今署理江南提督事務,江南人亦皆稱道。此人不可調補臺灣,朕欲留俟緊要處提督用之;著於列名應調補人內舉奏』。

十七日(壬申),調浙江處州總兵官姚堂為福建臺灣總兵官、臺灣總兵官崔相國為處州總兵官。

二十一日(丙子),刑部等衙門議覆:『大理寺卿張志棟等察審浙江糧道程鑾私自改折漕糧一案,應將程鑾照例革職;未完平糶米銀,著落程鑾及原任浙江巡撫、今調福建巡撫黃秉中賠補。運官李斌等欠平糶米腳價銀兩,亦著落程鑾追還交倉;倘有不敷,仍在程鑾、黃秉中名下追補。至黃秉中照程鑾所詳批行、不行題參,顯係通同作弊;黃秉中亦照例革職』。從之。

二十五日(庚辰),以都察院副都御史綽奇為福建巡撫。

二十九日(甲申),福建巡撫綽奇未赴任丁父憂,命仍留左副都御史原任。

十一月初三日(戊子),以內閣學士覺羅滿保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八。